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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本项目比选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项目规模: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比选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计划服务期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营业执照: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比选申请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比选申请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比选申请。 1.5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申请人在编制申请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比选预备会 1.10.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预备会,澄清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10.2申请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澄清。 1.10.3比选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申请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申请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竞争性比选公告; (2)申请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申请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规定网站提问,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比选截止时间不足的,相应延长比选截止时间。 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的补遗内容可能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截止时间前发布,至比选截止时间不足的,须相应延后比选截止时间。 2.3比选文件的修改 按照本章2.2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 3.申请文件 3.1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比选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比选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比选申请保证金。 3.2比选报价 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比选有效期 3.3.1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申请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申请文件;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函。(适用于比选申请保证金采用比选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申请文件;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失效,但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申请保证金。(适用于比选申请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比选申请保证金 3.4.1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比选申请保证金缴纳形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并作为其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其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比选申请保证金退还: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申请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违反本章9.2条对申请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1)比选申请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 3.5资格审查资料 申请人应附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6备选申请方案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申请方案。允许申请人递交备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申请方案。 3.7申请文件的编制 3.7.1申请文件应按第八章“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比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申请文件的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4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比选 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比选申请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申请文件。 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比选 5.1比选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比选程序 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 6.评审 6.1评审委员会 6.1.1评审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审以及其他与比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在中选公示后无异议的即为中选人。比选人不得在中选候选人之外确定中选人。评审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7.1.2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如有)的,或者在比选文件规定时间内中选人不与比选人签定合同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比选。 7.2中选公示及中选通知 比选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且未有申请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比选截止时间止,申请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比选申请被否决,导致有效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审委员会应继续评审并确定中选候选人。 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申请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审,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申请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9.纪律和监督 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申请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申请人串通投标: (1)比选人在比选前开启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申请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申请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比选申请报价; (4)比选人授意申请人撤换、修改申请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申请人为特定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申请人为谋求特定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申请人不得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 (1)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报价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 (3)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比选或者中选;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比选; (5)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煊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 (1)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比选事宜; (3)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比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4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比选人按照本章条款进行报价排序,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选候选人,若出现比选申请人比选报价相同的,由比选人按照比选申请人随机抽取原则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3.2审查 3.2.1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比选申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2比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以下原则对比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比选申请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作否决比选处理。 (3)比选申请报价中下浮比例与对应的暂定比选报价不一致时,以比选申请下浮比例修正暂定比选报价。 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比选人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4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选候选人。 3.4.2完成评审后,应当提交中选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常规办公用品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交易往来的框架性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甲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向乙方采购相关产品。 1.2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具体采购产品时均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以下简称“订单”); 1.3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2028年4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第二条订单 2.1订单的形式:订单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 2.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收货人等,运费乙方承担,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甲方不再单独另行支付。 2.3订单的下达:甲方可通过纸质订单、电子邮件、自动传真或临时紧急传真、甲方内部采购系统或线上平台、乙方线上商城或其他信息转递软件、渠道向乙方订货。甲方书面订单、电子邮件、自动传真、临时紧急传真、甲方内部系统的记录、线上平台后台信息或物流管理部门的催单记录将记录双方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操作记录可作为乙方证明其已按甲方指示履行发货义务的凭据。双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条包装与标识 3.1应当能达到防压坏、防潮的基本要求,并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交货 4.1交货时间: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4.2交货地点: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五条价格条款 5.1产品价格以乙方比选报价为准,具体详见《常规办公用品采购比选清单报价表》(详见附件一)。 5.2合同费用暂定价款(含税)为xx元。其中,税率为13%,如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相关规定或政策文件发生税率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税率确定税金。最终双方按甲方确认的供货数量*产品价格按实计取费用。 第六条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6.1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七条产品的验收 7.1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货物的收货人信息,至少应包括: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一人或多人均可)、联系电话等信息。 7.2乙方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地址的,甲方应在【3】日内进行货物签收和验收。 7.3因乙方供应商/承运商过错,导致货物受损、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乙方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视为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重新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配送。 7.4甲方接收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收,如有数量短缺、品名、规格错误、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在当7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履约担保 8.1乙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8.2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对公银行转账); 账户名称: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000103360005021675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白市驿支行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选金额的5%;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选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合同期满,乙方完全按合同要求履约、无质量问题、无违约情况后,乙方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6)履约担保的范围:乙方未按照中选通知书、比选申请文件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与甲方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比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利息等,以及比选人为实现前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低价风险担保金 9.1低价风险担保:中选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选人放弃中选,比选人将不退还其比选保证金。 9.2乙方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对公银行转账); 账户名称: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000103360005021675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白市驿支行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选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选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合同到期且乙方提出书面退还申请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5)低价风险担保现金交款形式及要求: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 (6)低价风险担保的范围:中选人未按照中选通知书、比选申请文件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与比选人签订合同或未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向比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利息等,以及比选人为实现前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付款时间、方式 10.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采用如下支付方式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 月结,每月【10】日前对上月甲方应付采购金额进行对账,双方对账书面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清双方已完成对账的上月货款;乙方未开具相应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2付款方式:电汇。 10.3乙方承诺,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开票名称、开票地址、税号等资料在开票前由甲方另行提供。 10.4乙方保证开具给甲方的所有发票、凭证等真实合法有效。 10.5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支付至如下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10.6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对第八条各款约定的情形作出更改的,则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按照每次采购订单约定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质量以及交货期限等向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0.3%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后续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乙方逾期交货【3】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主张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货款/整改维修费用/赔偿/补偿、罚款/罚金、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审计费)。 11.2乙方提供的货物不满足甲方要求或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立即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重新交货,否则乙方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0.3%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后续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乙方逾期交货【3】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主张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货款/整改维修费用/赔偿/补偿、罚款/罚金、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审计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协调的方式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联系、通知条款 14.1甲方指定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14.2乙方指定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14.3上述联系方式是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确定联系方式,双方均认同上述联系方式所传递的信息。 14.4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电话、地址及邮箱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邮箱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订单及其他资料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以及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等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除经双方确认的订单、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补充协议性质文件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如出/送货单、运输单、提货单、报价单等)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5.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字/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4其他补充约定: 【/】。 (以下无正文) 甲方: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附件一:《常规办公用品采购比选清单报价表》 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目录 (1)比选申请函 (2)比选清单报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四)承诺 (五)其他资料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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